3月11日 四旬期第三週星期三
申命紀 4:1,5-9
聖詠 147[146,147]:12-13,15-16,19-20
瑪竇福音 5:17-19
誡命是天主送給以色列人的禮物。天主帶領以民出離埃及,擺脫奴隸的身分,成為自由的民族。就在那個時候,天主賜給他們十句話,或稱十誡,指示他們生活的方針。天主的話蘊含大智慧(申4:6),卻常遭到誤解,被視作外在行為的規範。耶穌時代的猶太人便有613條律令,細緻地說明什麼可以做,什麼不可以做,仿如條文式的重擔,失卻原先法律的本義。
耶穌並沒有糾纏於這幾百條繁瑣的律令,反把法律概括為「愛主愛人」兩條,並親自踐行。只有將愛注入,法律才得以滿全,才富有真正的意義和活力。如靈修大師古倫神父所言:誡命「不是外力強加的律令,它們是源自人們內心,且最符合心靈深處尊嚴的信念。」從這個基礎去思考天主的法律,其內涵更豐富;遵循它去生活,必能讓人得到真正的自由、喜樂與平安。
主耶穌,請祢賜我智慧去深入體會祢這條愛的誡命,並遵照實行和宣講;我知道這樣做的人「在天國裏將稱為大的」(瑪5:19)。
内容來源取自《和平月刊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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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 Mar 11, 08:00